日前,银河公司将一封感谢信和两面锦旗送到李沧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手中,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能动履职助力企业健康发展表达真诚谢意。
2021年6月,王某某与纪某某合谋,由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品尚公司与银河公司签订成品油购销合同。其间,王某某、李某某伪造提油手续,将银河公司从某石化公司购买的成品油提货后销售,将应该支付给银河公司的80%余款款项用于其他投资,逾期未还。
2022年1月,公安机关对银河公司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后将王某某、李某某抓获并提请逮捕。李沧区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二人作出不批捕决定。2023年3月27日,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后认为,王某某、李某某虽有套取银河公司资金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占用”资金而非“占有”,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检察机关还是维持了不批捕决定。
不批捕不代表案件办理结束。为了尽可能挽回国家损失,有效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一方面,李沧区检察院积极向青岛市检察院请示汇报,上下一体发力,明确办案思路;另一方面,刑检等多部门联动召开案情研讨会,为涉案公司顺利赔偿取得谅解及后续经营奠定基础。2023年10月,经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王某某退赔了银河公司2400万余元直接损失,并支付资金占用费600余万元。
承办检察官纪峻等办案团队成员在办案各环节主动加强对银河公司的释法说理,同时督促品尚公司主动退赃退赔。与此同时,李沧区纪委监委领导作为银河公司的企业服务专员,也多次联系检察机关,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经过多方努力,双方合作关系得以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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