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要本人到庭吗?”“我没有过错,第一次起诉离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吗?”“我先撤诉,看看情况,过两天再诉可以吗?”
很多当事人不了解离婚诉讼的相关规定,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得有效保障。为此,崂山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制作《离婚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离婚诉讼当事人发放。近日,该法院还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件并解疑释惑。
●案例一:
2020年12月,小王与小李登记结婚,婚后小王以工作忙为由长期不回家,在婚内屡次出轨。小李认为长久的冷暴力和得不到尊重已经导致双方婚姻生活破裂,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王之间的婚姻关系。本案中,小李是否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案例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中指出,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上述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但提起诉讼的时效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小李需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向小王主张离婚过错赔偿。
●案例二:
小宋与小张经人介绍于2021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后小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小宋擅自注销夫妻共同的银行账户,转移共同存款,隐瞒工资收入,侵占全部婚内财产,故此小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张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宋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小张的权益,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小宋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提起诉讼的时效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例三:
小苏和小陈结婚后,小苏受原生家庭影响经常与小陈吵架,小陈一怒之下与小苏分居,后小苏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和好后五个月,小苏又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本案中,小苏起诉离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小苏在经法院调解和好后五个月又起诉离婚,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四:
老赵和老李结婚二十余年,夫妻感情不和且长期分居两地,老李对公婆从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老赵向法院起诉离婚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开庭前,老李以生病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中,老李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老李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仍应该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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