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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印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印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任晓萌

  本报8月29日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3〕8号),进一步完善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优化调整缴费档次,实施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待遇确定机制,强化基金管理,规范待遇领取,逐步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在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方面,《通知》对缴费档次实施了优化调整,明确全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0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通知》提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100元和35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和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3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此外,支持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市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各区市政府为重度残疾人按5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60元的缴费补贴。

  《通知》提出,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明确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周岁、75周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每5年至少调整1次,目前已调整7次,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最初的55元提高到210元。

  据了解,我市自2010年2月全面实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全市共7292个村居(社区)270万人参加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107.73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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