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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法院判决一起案件带来警示
树立正确“理财观” 守好自己“钱袋子”

  即墨法院近日办理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从多方面为市民提出警示。

  【案情回顾】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潘某、孙某受北京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领导,通过散发宣传材料、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该公司理财项目,以高额返利为由签订借款协议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期间,被告人潘某于2018年在即墨区某街道成立即墨区某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孙某分别为北京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吸收资金。经审计,至起诉时二人共向42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737万元,给投资人造成损失644万元。

  【裁判结果】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孙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均系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在案案款30万元按比例发还本案本金尚未收回的集资参与人。

  【法官说法】承办法官姜玉林谈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个是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合法注册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以各种办法虚张声势。四是利用亲情诱骗,非法集资参与人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非法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法官提醒市民,要坚守理性底线,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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