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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直击~~~市南法院首次适用“绿色原则”审结一起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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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直击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筑牢绿色发展法治屏障
市南法院首次适用“绿色原则”审结一起民事案件

  市南法院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近日,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法律规定,高效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6月,原告韩某与被告某装修公司签订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一处房产进行装修,工程期限40天。工程前期进展顺利,但后半程却出现了问题。根据施工需要,某装修公司订购了门、地板、橱柜、防盗门等物品,工人将上述物品运送到施工现场后,却称某装修公司未支付相应款项,要求韩某支付7000余元货款,否则不予安装。韩某认为合同约定了包工包料,自己不应支付这笔钱,于是通过微信、电话多次联系某装修公司,均无法取得联系。韩某无奈之下只能报警。经警方调解,韩某支付给工人5700元货款,工人为其安装了上述物品。因一直无法与某装修公司取得联系,后续工程无法进行,韩某起诉至市南法院,要求某装修公司退还24200元部分装修款。

  庭审中,某装修公司辩称工程已经完成了90%,同意退还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但前提是要将原先做好的工程全部拆除。经法院审理认为,韩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内容是双方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韩某向某装修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某装修公司完成了部分工程施工,故韩某要求装修公司返还24200元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合同约定包工包料,但由于韩某联系不上某装修公司,为使工程正常进行,韩某垫付的5700元货款应由装修公司承担。

  另外,某装修公司称“将所有工程款都退给原告,再把做的工程拆除”,根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第509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拆除已基本完成的工程这一主张违反法律规定,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某装修公司向原告韩某支付货款57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服判息诉。

  办案法官谈到,“绿色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显著特色之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将活动所涉及的资源实现有效利用。市南法院适用“绿色原则”,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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