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玲(身份证号:37021119770212002X):
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青环催字〔2023〕05003-2号)。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西新罚字〔2021〕6008-2号),要求你缴纳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你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2022年1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青政复决字〔2021〕991号),维持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你于2022年7月28日提起诉讼,2022年12月14日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2)鲁0211行初271号〕,驳回你的起诉,你逾期未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地址:黄岛区紫金山路38号205室,联系电话:86111537)联系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后,将罚款本金捌万柒仟伍佰元以及加处罚款捌万柒仟伍佰元缴至银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在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路38号,联系电话:0532-86113560,联系人:苏颖。
特此公告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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