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本报2月23日讯 23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市拆违治乱办公室主任孙震;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市拆违治乱办公室副主任王博彤在会上发布介绍了《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
《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系我省首部违法建设治理地方性法规,破题违建治理源头“防控难”、部门“协同难”、违建“认定难”、执法“查处难”,为我市违建治理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条例》共五章42条,围绕基层违建治理和查处执法的一系列难题,明确相关规定,着力破解这些痛点、堵点问题,并从违法建设的体制机制、源头防控、执法查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孙震表示。
对于违法建设治理主体和执法主体,《条例》明确了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目前,我市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中队已下沉至街道办事处,但因街道办事处无执法权,目前仍以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开展执法工作。为破解基层“看得见、管不着”的困境,切实推动行政执法力量下沉,《条例》规定执法主体包括市、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同时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和省有关规定承接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查处机关职权”。
《条例》新增了对已查处的违法建设拒不停工的施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规定施工单位未根据查处机关处理决定停止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施工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违法建设的危害性,《条例》对当事人加大惩处力度,全面提高当事人违法成本,并明确了相关的处理措施。”孙震说。《条例》明确对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应依法拆除,同时,对当事人要依法处以罚款。除了上述措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关违法建设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租赁备案等手续;对利用违法建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不予核发相关证照。
会上还介绍了我市2023年违建治理工作重点。据悉,今年全市拆违治乱将在全面巩固前期拆违攻坚成果的基础上,按照违建“全面清零”的总要求,以“三线清零、两域提升”为重点,持续深入推进违建拆除治理。同时,推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解决,提升群众满意度,并以点带面持续深入推动840个重点片区综合治理,打造一批“拆改结合、综合整治”示范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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