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当事人王某到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咨询。王某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现王某打算和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新公司,王某欲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作为自己的出资,投入到新公司中,但王某的朋友却认为股权不属于股东的出资形式,要求王某用货币、实物等其他形式出资。王某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能否作为新公司的出资呢?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高媛针对上述问题作出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上述规定可知,王某可以用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作为其本人对新公司的股东出资。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以股权作为出资,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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