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刘佳旎
本报7月8日讯 为进一步理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做好社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8日,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青岛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10条办法,从制度层面抓住抓好“关键少数”,推动社会组织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在市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以及上级按照有关规定下放的实行党建属地化管理的社会组织均适用本办法。在重点抓好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的同时,对其他社会组织负责人也统筹进行政治审核。
《办法》规定,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承担党建工作机构职责,脱钩后的商会由非公有制企业综合党委承担党建工作机构职责,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承担党建工作机构职责,上级按有关规定下放实行党建属地化管理的社会组织由属地党组织承担党建工作机构职责。
《办法》制定了负责人人选资格负面清单,要求存在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以及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且未满三年等7种类型不得担任负责人,同时要求拟任负责人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企业信用报告,作为审核重要参考。
《办法》明确,建立社会工作部、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人事、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业信息化部门、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征信管理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查工作机制。明确社会组织新申请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的,应当在履行民主选举30日前,将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提请进行联合审查,并报经社会工作部终审确认。终审结果由社会工作部反馈党建工作机构和行政审批部门后,党建工作机构通知社会组织进入民主选举程序,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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