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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你单位未为初洁等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青住金处理字[2023]12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青住金处理字[2023]12第00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