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波:
根据我方与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书》约定,现将我方对你方基于(2008)城民初字第2382号判决书[执行案号:(2010)城执字第219号]的所有债权及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请你方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该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张荣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