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

​我市出台文件进一步完善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青岛早报 2023年08月30日 杨健

  早报8月29日讯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优化调整缴费档次。

  根据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0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100元和35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和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3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支持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市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各区市政府为重度残疾人按5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60元的缴费补贴。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申请办理提前领取待遇手续。经核准后,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至74周岁、75周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实施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每5年至少调整1次。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