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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是第十五个“世界海洋日”。当天上午,青岛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召开“世界海洋日”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建立多元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海洋渔业司法执法协作联动机制阶段性成果”以及青岛海事法院2022年度十大事例和十大案例。
发布会上,青岛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首先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多元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双方通过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交流,将不断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和诉源治理工作水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副秘书长、青岛仲裁中心负责人黄晨亮说道。
随后,青岛海事法院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发布了“海洋渔业司法执法协作联动机制阶段性成果”,通过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深化司法和执法协作的广度和力度,形成了海洋与渔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和坚强保障。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党委书记、局长鲁波介绍,“联动机制建立以后,在青岛海事法院的严格审查下,最近两年来,伏季休渔期间违法作业渔船数量相比之前减少了90%。”
青岛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俊文通报了“提炼海事裁判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等十大事例及“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丁某某、韩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十大案例。十大事例、十大案例的发布,充分展示了青岛海事法院在发挥海事司法引领保障作用、提炼海事裁判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等方面取得的工作亮点和成效,彰显了海事司法对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作用。
/ 典型案例 /
案例一:
休渔期违法捕捞鱼类4000斤
公诉协商增殖放流23万尾苗种
为谋取非法利益,日照渔民丁某某于夏季休渔期内在日照近海禁渔区以下流网的方式实施违法捕捞,共捕获鲅鱼、鲐鲅鱼及其他杂鱼4000余斤。韩某在明知丁某某的渔获系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买卖,两人的行为影响了海洋渔业资源的正常生产繁殖和生殖群体的补充,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破坏了海洋生态。日照市检察机关对两人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进行鉴定,并在确定损失后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渔业资源生态损害恢复费用186917元,或增殖放流相应规格的鱼类。
经青岛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6月-10月期间,由检察机关、海洋渔业部门监督,两被告在日照近海海域采用放流全长大于40毫米的苗种233464尾的增殖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如不能增殖放流,则承担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损害恢复费用186917元,两被告承担鉴定费2588元。
本案是青岛海事法院首次受理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涉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自2022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山东省首例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案例二:
船舶误入养殖区造成损害
被判赔偿280余万元
2020年10月3日,BF某船舶公司(以下简称BF公司)所属的“BF MAHIA”轮,进入长岛某水产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经营的养殖海域,造成其养殖的鲍鱼、牡蛎及扇贝等养殖物受到损害。事发后,水产公司报告了当地海事部门,并委托评估公司对其养殖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BF公司亦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损失评估。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因此产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海事部门在事发后现场勘查并作出的调查报告可以认定,BF公司所属的“BF MAHIA”轮进入了水产公司的养殖区,存在侵害水产公司诉称的养殖区的侵权行为,且“BF MAHIA”轮在航行中因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BF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对其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法院调取的船舶轨迹亦可以发现,在“BF MAHIA”轮进入涉案养殖区前有他船进入部分本案争议的养殖区,水产公司不能证明案外船舶对该部分养殖区的损害比例或证明其已于本案船舶进入该部分养殖区前对案外船舶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即不能证明该部分养殖区的损害结果与本案船舶进入养殖区的行为全部存在因果关系,故BF公司仅应在其认可范围内对该部分养殖区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水产公司的损失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水产公司对其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的养殖区内损失有权主张养殖收益以及受损养殖区整修、清理、恢复养殖设施的费用,同时还应扣除生产中止后无需继续投入的费用;对于未取得前述两证的养殖区,养殖户无权获得养殖收益,但其投入到海区的苗种及养殖物资为其所有,在其物权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关于损失数额,双方均提交了损失评估报告,虽然双方对对方的报告均有异议,但均未提供否定报告效力的充足理由与证据,法院结合全部在卷证据,对于两份结论不同的报告分别采信了合理部分,并作为认定损失数额的依据,最终判决BF公司向水产公司赔偿养殖损失2877271元。
案例三:
船舶损坏水下设施
一次性支付65万美元
2018年6月13日,被告马绍尔群岛某航运公司所属的“Stellar Topaz”轮,在青岛朝连岛水域触碰原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通讯公司)所维护和管理的中美跨太平洋直达光缆S1N段,造成至美国方向的国际海缆通信中断。2020年6月1日,原告青岛某通讯公司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马绍尔群岛某航运公司和被告韩国某航运公司赔偿上述事故导致的光缆修复费用379万元、通信阻断业务损失3573.8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1年3月,经青岛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马绍尔群岛某航运公司同意向原告青岛某通讯公司一次性支付65万美元,作为本案中青岛某通讯公司向被告马绍尔群岛某航运公司、韩国某航运公司提出的一切索赔的最终解决方案,包括所有费用和利息。现已履行完毕。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通讯员 娄雅灵 鲍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