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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车门致路人受伤,司机担责吗?市北法院判例来了

  本报4月22日讯 开车门下车需注意车外经过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这是常识。然而,“开门杀”——开车门时与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撞的事故却时有发生。如何认定事故各方责任?市北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下车乘客开车门不慎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判定乘客与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某与张某系同事,吴某驾驶车辆,张某顺路搭乘,在路口等信号灯时,张某临时要下车,对吴某说了声“谢谢”,吴某意识到张某要下车并回了句“不客气”,同时发现孔某骑电动车从后方驶来,吴某出声提示时张某已打开车门,并与孔某碰撞,致孔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孔某无责任。孔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载张某,张某临时起意开门下车、吴某未及时阻止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吴某、张某主观上都未尽到交通参与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吴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在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法另行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停车开门”小举动暗藏“杀机”,稍有不慎,可能酿成大祸。本案判决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均是交通安全责任人,应强化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减少此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 通讯员 王建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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