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月亮湾海参店签约成“消费商” 这是“馅饼”还是“陷阱”?

青岛晚报 2024年06月22日 雷林

王女士的签署的系列协议,其中一份为股份回购协议。(受访者供图)

位于福州北路的月亮湾海参店。

月亮湾海参店中卖的土耳其海参。

合同书中介绍“消费商”为:消费者参与商品利润分配的泛商业模式。(受访者供图)

  “消费商”意为消费者不仅是商品的买家,还可以成为商家,通过推广和分享产品赚取佣金。这种模式通过激励消费者将产品引入社交圈,从而实现更广泛的销售。

  近日,读者王女士拨打青岛晚报新闻热线82860085,称在2019年加入月亮湾海参成为消费商,支付5万元获得海参大礼包,王女士要推广其海参产品,5年后可返还本金。现在协议即将到期,王女士履行协议介绍来不少亲朋好友来买海参,但是月亮湾海参却毁约了,拒绝返还本金。“消费商”对消费者是利好还是“坑”,记者展开采访。

  签约 免费吃海参?

  2019年王女士和老伴在市南区月亮湾海参店签了一份“消费商”购货合同,王女士支付5万元,可获得海参产品大礼包,包括15斤海参和30盒冻干粉。“海参不是国产刺参,是国外价格较便宜的品种。这些货不值这么多钱,我们之所以会签购货合同,是因为商家给了很多‘诱人’政策。”王女士说。她向记者出具了4份协议,划算的有点像天上掉馅饼,协议封面有一句标语:花本来应该花的钱,赚本来赚不到的钱。

  第一份协议是王女士和市南区李焕金食品店签订的5万元货款的购货合同。

  第二份协议是“VIP会员协议”。协议内容为,基于第一份购物协议,给王女士5年的VIP会员,协助店铺推广、每周到店值班2次、每年获得店铺税后利润的1%VIP佣金,最低2500元。据王女士介绍,目前仅收到2年半的佣金6178元。

  第三份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基于前两份协议,市南区李焕金食品店将于2024年10月,把店铺1%的股权赠与王女士。这份协议规定,王女士成为股东后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责任,但不承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第四份协议是承诺书。承诺按照5万元价格回收王女士市南区李焕金食品店1%的股权。前三份协议落款盖章为“市南区李焕金食品店”,第四份协议落款盖章为“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据王女士介绍,这5年来,月亮湾海参店经常组织讲座卖货,她陆续又买了3万多元的海参。而且她还介绍多位同学、邻居去买海参。

  协议约定的5年时间眼看要到期了,王女士的5万元消费本金能成功兑付回来吗?

  纷争 因公司没有上市,回购股份难履行

  “签消费商协议的老人有十多位,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找不着人了,我们便去城阳找青岛月亮湾水产品公司兑现协议,‘回购’股份。一位王经理出面接待了我们,明确表示给不了钱,并拟了一份和解协议让我们签,内容包括给我们一个大礼包,视为履行‘回购’协议。其实所谓的大礼包就是用‘佣金’顶账,比如我们买1万元的海参,只支付7500即可,那2500算是佣金顶账。协议还约定我们不得再去门店维权,否则罚款10万元。”王女士告诉记者,他们当场拒绝了这份协议。

  那么青岛月亮湾水产品公司和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呢?记者从天眼查获悉,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为柯亚夫占股90%,程红梅占股10%,2024年3月两人已退出。该公司涉及司法案件达36件,在2021年被强制执行近4000万元。“据了解,柯亚夫出事后,2020年青岛海康的另一个股东程红梅成立了这家月亮湾水产公司,接手管理海康旗下的月亮湾海参店铺。”王女士说,月亮湾公司也认回购股份这个事,但是就是不给退钱。

  据天眼查显示,青岛月亮湾水产公司大股东为程红梅,占股95%,柯亚夫与该企业没有联系。柯亚夫与程红梅共同持股的还有一家企业,名为池州市月亮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柯亚夫占股80%,程红梅占股20%。据王女士介绍,这是以前的青岛海康、现在的青岛月亮湾的海参加工厂。

  据天眼查信息,市南区李焕金食品店经营者为程世学,而程世学与程红梅于2021年共同成立了青岛月亮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世学占股55%,程红梅占股45%。

  与王女士签署协议的几家企业的股东相互交叉,不得不令人怀疑这是一个提前设计好的消费陷阱。这是否涉嫌把违约的法律责任推给空壳公司青岛海康水产呢?王女士等待的“股权回购”还有谱吗?记者联系到月亮湾水产公司工作人员万女士,“协议签署时,预想的是公司上市后,我们按照约定回购这1%的股份,但是因公司没有上市,于是回购协议无法履行。月亮湾在积极与王女士他们沟通,后来出具了一个和解方案,将尚未支付的佣金折算成海参给他们,他们不同意。”万女士表示,购货协议是大家自愿签署的,海参产品的价值远超5万元,涉及股权的协议有瑕疵。

  维权 纠纷涉及的多个公司及股东或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女士手中的股权转让协议与回购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国耀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庄彬表示:“市南区李焕金食品店系个体工商户,法律没有对个体工商户的资产以股权或股份的概念进行规定。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财产承担债务,并不能存在体现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股权。市南区李焕金食品店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并无对应的股权可转让,合同无法履行。青岛海康水产有限公司作出的回购王女士1%的股权的承诺,因并无对应的股权可供回购,为无效承诺。”

  结合万女士的答复,“股权转让协议”盖的是市南区李焕金食品店的印章,要把这家个体工商户做成上市公司可谓无稽之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更像是一种促销手段。

  王女士应如何维权?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宁楚竹律师表示:依据现有信息,这四个合同相互关联,若出现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则王女士可以解除该4份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部分款项,并承担违约金。

  王女士遇到的纠纷中涉及多个关联公司,且涉及合同相对方现已无财产的可能。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若有证据证明上述公司之间滥用公司法人,可将涉及的公司及全部股东均列为被告,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商”作为一种消费模式饱受争议,打着创新旗号,以“消费等于赚钱”为口号,做出高额返利甚至是返还本金的承诺,吸引消费者入场,但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难以长期维系,商家既无法给予消费者承诺的回报,到期回购消费本金承诺亦不履行,导致消费者损失。消费者遇到承诺高回报的消费项目时,可通过“信用中国”“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公司和商家信誉,若其关联较多的司法案件和行政处罚,或为新设立的公司,应提高警惕。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