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周先生反映:花7万余元加盟烘焙店,然而事与愿违

“我的加盟费,能退回吗?”

青岛晚报 2024年01月05日 雷林

  本来想加盟烘焙店做点小生意,结果被“坑”了。来自四川凉山州西昌市的周先生拨打晚报新闻热线82860085,称通过社交平台了解到位于崂山区泉岭路的“榴小夏”榴莲烘焙招加盟商,但当周先生签约加盟后发现,在自己代理的区域未经他许可开设了新店,而且新店部分核心设备和产品包装需向品牌“加钱”购买,周先生认为自己被“坑”了,要求总部退加盟费。3日下午,记者跟随周先生和同样来自西昌被“坑”的武女士来到“榴小夏”总部调查采访。

  问题 认为加盟合同有瑕疵

  去年12月,一条社交平台推送的“榴小夏”信息引起周先生关注。“为庆祝公司获融资4500万元,利于企业上市,推出城市联营店扶持计划,特此在每个空白地区打造一家城市联营店,目的就是将品牌推向全国市场。”周先生表示,看到广告和一系列推广短视频后,联系了“榴小夏”总部希望加盟。“榴小夏”工作人员表示:“为了表示你的诚意,快乘飞机来签约吧。”

  周先生来到位于崂山区泉岭路的“榴小夏”总部,在参观完公司后,直接安排签约。“签约时,我表示要做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的总代理,但是给我的合同显示代理区域却是凉山州会理市。我要求更改,对方几分钟后又带来一份协议,用一张纸遮盖住了代理地区信息,并催促我签字,我也没多想就签了。”周先生表示,回到西昌后,发现代理区域仍是凉山州会理市,他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榴小夏”总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对周先生是西昌市的总代理表示认可。

  既然总部对周先生的诉求做出了回应,为何周先生还会觉得被“坑”呢?这源于周先生选择的新店装修公司恰巧也是武女士选中的,而且两家店铺仅相隔几公里。武女士先于周先生一个月签约的“榴小夏”,双方通过装修公司互换信息后,震惊且恼火。武女士表示:“我当初签约的代理区域是四川省凉山州,包含西昌市,为什么西昌市有新店开设,我这个‘总代’毫不知情?”带着疑问,武女士向“榴小夏”总部工作人员求证,对方明确回应她是凉山州地区总代理,新店也会向她进行利润分成。

  看似问题完美解决,但是武女士认为“榴小夏”管理混乱,不靠谱。武女士告诉记者,她当初来青岛签合同时,只是在第一页和最后一页上签字,签约过程急促,根本没有关注合同内容。从武女士提供的合同文本可见,她的代理区域是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而“榴小夏”总部向她承诺的是四川省凉山州。武女士告诉记者,在与“榴小夏”总部工作人员交流时,得知四川省凉山州现在共有3、4个“榴小夏”加盟商,而她却被蒙在鼓里,始终以为自己是“总代”是“首店”。

  争议

  对加盟费等细节分歧较大

  3日上午,周先生、武女士和记者来到“榴小夏”总部,总部法务王先生出面接待。周先生和武女士分别将签约过程和后续产生的问题作出陈述。武女士表示,“榴小夏”在四川凉山至少有3、4家加盟店,而她作为总代理全然不知道,可见公司管理混乱,她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并报销路费和住宿费。撇开代理授权混乱不说,按约定提供的关键设备没有明细,部分设备需要“加钱”向“榴小夏”购买,开业后的产品包装也必须通过“榴小夏”购买,费用高得不合理。

  公司法务王先生向双方作出答复,可以按照总部工作人员的承诺更改合同注明的代理区域。若不想做了,也可以解除合同,总部按照合同约定退一部分加盟费。周先生因签约时间短,只进展到店铺选址阶段,按照合同约定加盟费71800元可以退90%。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一方违约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总部可不追究。而武女士加盟进度较深,目前公司已将品牌视觉识别设计、产品配方等公司核心知识产权通过邮箱发给武女士,按照合同能退10%的费用。王先生表示努力申请,尽量比10%再高点。

  武女士对王先生答复的方案表示反对:“对加盟费退10%,我不同意。店铺选址时指导老师没到现场,只是微信沟通,至于产品配方发邮箱,我根本不知情。”周先生对王先生的回复也不认可。

  王先生明确表示,因为周先生邀请电视台和报纸等媒体到场,必须在保证媒体不刊登报道、不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才同意和解,否则就按合同办事,有异议去法院起诉。

  出路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日下午,周先生和武女士将“榴小夏”加盟合同存在瑕疵、要求退费问题反映给了监管部门。

  对此事,青岛创凡律所主任王琎表示:“本案中,周先生和武女士都称在签订加盟合同时,没有仔细看清合同内容,特别是所签订的授权地点没有在签合同时予以确认。但他们向‘榴小夏’员工落实时,得到的答案却与合同约定的不同。如果同一地区只能有一个代理的话,则周先生和武女士与‘榴小夏’签订加盟合同时,可能就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的行为,这需要结合加盟合同的内容予以认定。但不论是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周先生和武女士都可以要求撤销加盟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返还已付的加盟费用。在此,我们也要提醒有意加盟各类品牌的投资人,大家花出去的是真金白银,那么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擦亮双眼,尽量避免风险的产生。对于商家而言,我们也希望他们能够诚信经营,真诚的对待每一位投资者。”

  事情后续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雷林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