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发布减刑、假释工作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互联网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青岛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庭审现场。
2023年12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2023年第十六场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中院2023年度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减刑、假释工作白皮书》和2023年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到2023年11月,青岛中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1338件,审结1338件,其中减刑案件1134件,包括变更减刑幅度11件,不予减刑1件,撤回建议15件;假释案件204件,其中不予假释6件。近年来,青岛中院采取多项措施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不断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精细化。
聚焦案件质量 规范审理流程
青岛中院构建团队化办案模式,推进庭前事务集约化办理,科学配备办案人员,形成法官助理初步核对、承办法官重点审查、疑难案件集体把关的递进式案件办理机制。今年以来,减刑、假释案件平均办理周期24天。健全和完善实质化审理模式,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实质化评议,综合考察、准确把握罪犯减刑、假释条件和减刑幅度。打造庭外调查核实机制,严格落实证据来源及合理性审查要求,加强与执行法院、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对接,多渠道审查证据材料真实性。
聚焦重点案件 发挥示范作用
将涉及三类罪犯的案件、检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列为重点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今年,青岛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青岛首例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并当庭宣判,实现减刑假释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针对司法实践疑难问题,定期组织业务学习、积极开展理论调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会同检察院、监狱常态化推进同堂培训和实务研讨,不断研究和推进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工作,提升实质化审理标准。
聚焦常态长效 深化联动机制
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执行、检察、监狱等相关单位研讨案件共性争议问题,推动青岛地区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理念和标准的统一。针对普遍存在的减刑假释罪犯财产状况核查难问题,积极探索构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多部门联动的创新经验,与市检察院、青岛监狱及北墅监狱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财产性判项执行协助工作的意见》。与市南司法局协商共建社区矫正基地,就假释对接等工作签订支部联建框架协议。
聚焦司法公开 扩大审理效果
深入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的应用,保证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网上阅卷率、程序性文书生成率和裁判文书网上生成率均达100%,开庭案件均通过远程视频或互联网进行。扩大旁听人员范围,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定期邀请廉政监督员、社会公众代表等旁听庭审。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前移机制,邀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旁听庭审,为拟假释人员的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管理工作打牢基础。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的总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白皮书、制作宣传片等加强社会公众对减刑、假释工作的了解和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确保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公正、高效开展。
白皮书梳理了青岛中院2018年至2022年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分析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要点,从“严格裁判标准、推动实质化庭审、健全完善配套机制、打造智慧审判模式”四方面介绍了青岛中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的探索,提出进一步深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打算。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从青岛中院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其中,有采纳刑罚执行机关的建议,减刑依法从严的案例;有采纳社区矫正机关的建议,对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减刑的案例;有采纳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法从宽适用假释的案例,也有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依法不予减刑、假释或从严减刑的案例,展现了青岛中院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要求,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理程序,强化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实质作用,努力提升减刑、假释工作质量的司法实践。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典型案例
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罪犯马某依法适用减刑
罪犯马某,因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社区矫正。已执行缓刑考验期四年四个月零六天。社区矫正机关以罪犯马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为由,报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期间积极参与社区防疫工作,多次无偿献血,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成功挽救一名12岁患者的生命。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挽救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缩减其剩余缓刑考验期七个月零二十五天。本案是青岛首例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
具有法定从宽情形
对罪犯付某某假释从宽
罪犯付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2019年至2021年两次减刑,共减刑一年二个月。已执行刑期九年三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确无全部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履行13300元。另查明,罪犯付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狱内消费水平较低(平均月消费40元);其配偶和母亲已经去世,父亲长年患病,有两个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检察机关同意对付某某优先适用假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付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其虽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但狱内消费较低,家庭经济困难,确无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且家中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符合法定从宽适用假释的情形,依法可以从宽办理假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经综合评估,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假释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付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