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同时,《暂行办法》鼓励养老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将上述商业保险业务、商业养老金业务与养老社区、长期护理等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
与年初发布的《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最大的变化表现在对业务范围的表述上,其将《征求意见稿》中“健康保险”修改为“长期健康保险”,这将意味着未来养老险公司只能经营长期健康险,不能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暂行办法》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对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规定的,自《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3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辛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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