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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检察院接续监督 为被害人争取最大赔偿

“事故发生两年多了,本来以为只有6000元的赔偿款,真没想到检察机关能帮我们拿回25万元。”近日,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于爱华、李静对李沧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吴洋说道。

 2019年1月11日晚,宋滨醉酒驾车与王浩(李静之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乘坐被撞车辆的于爱华、李静二人受伤,经鉴定均构成八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宋滨负事故全部责任。

 于爱华、李静随后将宋滨诉至李沧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宋滨赔偿于爱华、李静各30余万元。但宋滨因生活困难只赔偿了6000元,二人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因宋滨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只能终结。二人不仅要忍受身体疼痛,高额的医疗费也让她们负担不起。

 “我们在对宋滨涉嫌危险驾驶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于爱华和李静两名被害人仅获得6000元赔偿款,我们立刻想到两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该院第一检察部将司法救助线索移交第五检察部审查。

 该院第五检察部经审查发现二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协助于爱华、李静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司法救助金只能缓解燃眉之急,你们再看看这个案子赔偿款的执行情况。”第五检察部又将该案线索移送第四检察部接续监督办理。

 第四检察部主任吴洋通过反复审查该案民事审判卷宗,发现被害人李静之子王浩案发后曾申请过被撞车辆的商业保险理赔,但没有结果,于是调取了被撞车辆的全部保险合同深入审查,查明被撞车辆除购买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普通商业险外,还有一份驾乘无忧险。

 吴洋通过查找相关资料,认真研究理赔条件,并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最终认定被害人此次交通事故属于驾乘无忧险的理赔范围。经进一步与保险公司联系,检察官帮助被害人完善理赔资料、递交理赔申请,成功帮助于爱华、李静申请到25万元综合救助理赔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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