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挂名”法人,上任容易卸任难

城阳区法院判决解烦忧
青岛日报 2025年03月13日

  老张是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清洁工人。多年前,公司老板赵某突然找到老张,要求老张帮助挂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老张文化水平不高,但耐不住老板的央求,最终同意了为公司挂名。后来,因为赵某突发脑溢血去世,公司也不再对外经营,老张也就从公司离职。

  近年来,老张年龄增长、收入下降且无固定住所,民政部门帮助其申请租赁公共住房,在此过程中发现,老张在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仍然挂有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不符合租赁资格,导致最终未能申请成功。老张这才想起曾挂名担任公司职务,但此时公司实际负责人已经去世,公司也已停运。因无法自行卸任,老张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

  经初步调查,办案法官纪展尚发现,被告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唯一的股东是早已去世的赵某,且该公司早已停止运营。为验证该消息,法官通过多方联络,找到了赵某的配偶和孩子,其家人也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自己与公司无关。此时,通过公司内部程序变更张某的法人身份,涤除其法人、执行董事的登记,已经无法办到。

  法官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并开庭审理。经查明,老张未真正参加公司管理经营,亦非公司股东,而且早已离职,与该公司已无实质联系,确系挂名法人。现通过公司内部程序亦无法进行救济,应赋予其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故法院判决,被告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到登记机关涤除原告老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判决生效后,老张顺利申请到了公租房。

  法官说法

  法定代表人,即通常意义的公司老板,被视为公司的“一把手”和对外代表。但实际操作中,许多老板因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亲自担任这一职位,转而找人挂名,并给付其一定的经济报酬。挂名法定代表人往往不参与公司实际管理,仅用于工商登记,看起来是一份“美差”,但其背后却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例如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公司法规定履行催收义务的,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法官提醒,切勿因友情、面子或利益而盲目挂名,避免背负不属于自己的债务。若已挂名或陷入风险,应留存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通过行使涤除权,法定代表人可以解除其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及时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