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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正航律师所解析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青岛日报 2025年03月13日

  近日,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接谈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杜某是持有某公司5%股权的小股东,因该公司成立后从未向股东分红,杜某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存有异议,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公司认为股东无权查阅会计凭证。那么,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高媛针对上述问题作出解析。对于股东有权行使查阅权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还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秋航提醒,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查阅权、复制权的补充和完善,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股东而言,应当合法、合理地运用知情权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公司而言,也应在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基础上,确保股东的知情权,为股东更好地了解公司治理、经营状况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