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高院召开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十个涉山东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其中,黄岛法院审理的青岛某国际物流公司诉香港某公司、臧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
青岛某国际物流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铜精粉购销合同》,后因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无法进口,双方签订《退款协议书》,香港某公司未依约履行该退款协议。青岛某国际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购销合同,由香港某公司退还货款,支付补偿款、违约金、仓储费等,臧某作为香港某公司一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黄岛区法院审理认为,青岛某国际物流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自双方达成《退款协议书》之日已经解除,香港某公司应当按协议约定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故关于臧某应否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经黄岛区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法相关规定中无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例中只有当一人公司股东违反公共秩序或图谋实施欺诈或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时,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青岛某国际物流公司未能证明臧某存在上述情形,故对方要求臧某对香港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黄岛区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在青岛自贸片区内发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香港一人公司的股东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黄岛区法院通过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对香港某公司一人股东的责任作出准确认定,依法保护了港方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信,有利于优化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