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在绿色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青岛日报 2023年06月20日

  李龙强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绿色既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体现。

  绿色发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由之路。绿色发展之路是指引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正确道路,是克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瓶颈的生态道路,是坚持走绿色、高质量、持续、高效的发展道路。绿色发展理念及其生成路径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只有站在唯物史观立场上,用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去指导解决当前的生态问题,才能开辟绿色发展道路,进而推进我国民生事业发展。

  绿色与民生融合发展,可以克服绿色发展过程中诸多经济社会问题,建构绿色与民生为一体的绿色民生体系。只有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不动摇,积极推动绿色改革和绿色实践,才能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态问题,让绿色发展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由之路,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妥善处理绿色发展中的民生短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协同发展,人民群众在享受物质财富的同时,拥有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才能不断提升幸福指数。现代化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尺,但现代化发展不能牺牲生态环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以中国式现代化为主要表征的现代化新道路,要在尊重自然规律基础上,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矛盾,有力推动物质财富、生态财富与民生福祉融合发展。

  生态环境治理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环境治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其功效也要在长期治理中显现。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在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方面成效显著,但对当前生态环境及其治理成效,还应保持审慎乐观,特别要关注日益增加的汽车能源消耗和尾气排放以及城镇化建筑垃圾等问题。广大农村的生态问题也应引起足够重视,既要关注农民的生态环境意识、非绿色生活方式,也要关注农业生产的非绿色行为,还要关注农村散落型或产业型涉农产业的生态问题。

  坚持绿色与民生融合发展。坚持绿色发展和民生福祉相统一,有利于丰富绿色民生领域内涵。其一,坚持将人民主体地位和全面发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绿色民生发展的全方位、全过程。人民不仅是创造历史的主角,也是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建设主体和主要力量,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仅有利于解决涉及民生的生态问题,也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其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下的市场调节原则。一方面要发挥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让制度优势成为推动绿色发展的主导因素;另一方面要发挥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势,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节供求关系,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其三,实施专项治理和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既要统筹兼顾、整体布局,又要对重大问题实施专项治理,形成点面结合、整体与部分共进的格局。

  坚持绿色与民生融合发展,需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来统筹规划,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生共荣的大格局。从经济视角分析绿色民生,需要关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扶持绿色企业,鼓励绿色技术创新,实施绿色发展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文化视角分析绿色民生,需要从传统的思想文化观念入手,在破立结合中强化人民群众的绿色意识,培育绿色消费理念及绿色价值理念等;从社会视角分析绿色民生,要求我们发展绿色旅游产业,倡导绿色出行,建设绿色城市、绿色乡村等,化解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绿色管理和绿色治理;从政治视角分析绿色民生,要求我们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系,构建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绿色GDP考核应用,积极拓展生态空间,辅之以行政、金融等手段,对绿色项目进行支持和引导。

  关注绿色民生的路径生成。发展绿色经济是优化生态保护和确保民生福祉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持续发展的政策着力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的形成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

  普遍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当前,高质量、更绿色、更健康的生活方式日益成为社会主流。生态文明建设是人民的事业,是依靠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于民,由人民去践行的事业。“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双碳”目标的实现与人们简约低碳绿色生活方式紧密相连。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要求我们远离铺张浪费、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不断提升自身的使命担当和行为自觉,以自身的实际行动感染并影响周围,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建立健全保障绿色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以其自身的强制性影响并制约着人们的思想行为,完善、成熟、严格的绿色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生态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选择,也是构成人类文明新形态最基础、最根本的因素。绿色化法律法规体系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可有效纠正人们的非绿色行为,转变其非生态非绿色化思想,为创设绿色理念和绿色行动相融合的社会大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青岛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