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青岛日报 2022年12月01日

  当事人:青岛耀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M1JW38Q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所属鲁UT7973(黄色)号车分别于2022年9月20日19时28分、21时23分、22时59分3次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分别作出罚款6500元、7000元、5500元的处罚决定。

  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或者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或者青岛市市北区、黄岛区、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胶州市胶州西路307号西大厅  联系电话:0532-85200106

  胶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