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公告

青岛日报 2021年09月14日

2021年7月6日23时57分,莱西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西消火认字〔2021〕第0010号)。因采用其它送达方式向家住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181号的胡瑞德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多次无果,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西消火认字〔2021〕第0010号),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中的受送达对象:家住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181号的胡瑞德)附件:《火灾事故认定书》(西消火认字〔2021〕第0010号)

 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1年7月6日23时57分,莱西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电话报警称,位于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182号的张伟、赵美红家房屋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3平方米,烧毁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181号、182号房屋部分屋顶、物品等一宗,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1年7月6日22时3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182号房屋东墙与南墙夹角位置,起火点位于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182号房屋东墙与南墙夹角屋脊处,起火原因排除房屋电气线路故障,排除雷击,不排除烟道飞火引燃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182号房屋屋脊引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4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3组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莱西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