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酒后在“小区道路”开车 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青岛日报 2021年05月14日

  青岛市检察院日前发布了一起小区内发生的危险驾驶案。

 城阳区居民老刘是一个钓鱼迷。去年3月的一天下午,在家喝了点酒的老刘犯了钓鱼瘾,于是他来到小区地下车库开着轿车出了门。从车库驶出后行驶不远,老刘就驾车撞翻了小区西侧的门禁升降杆,保安见状赶忙报了警。经对事故后抽取的老刘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3mg/100ml,达到了醉驾标准,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对老刘办理了取保候审。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本案时,认为老刘的醉驾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老刘却辩解称,自己是在小区内部道路上驾车,危险驾驶罪是在公共道路上驾车,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老刘从地下车库出来以后行驶在小区两个园区中间道路上,按照他的理解,这条道路属于小区内部道路,不能算是公共道路,自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为了解答老刘的疑惑,本案办案检察官行艳涛查阅了多个案例和司法解释,最终确定了关于小区内部道路与公共道路的界定标准:该小区虽然是封闭小区,但是社会车辆可以随意出入小区内两个园区中间的道路,所以该道路属于公共道路,不属于内部道路,老刘的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1年3月23日,老刘因危险驾驶罪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醒:还是那句话,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