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3月7日讯 3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全市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起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4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家事案件13906件,同比下降12.8%,家事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9%。家事案件类型呈现三大特征:传统离婚、扶养、继承案件占比稳定,但同居析产、人工胚胎归属等新型案件不断涌现;当事人诉求从身份关系争议延伸至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及复杂财产分割;部分案件矛盾尖锐,需多部门联动化解。
青岛法院深化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完善要素化审判,统一裁判尺度。引入心理咨询师、婚姻辅导专家等力量,即墨法院因“案”制宜,灵活运用心理干预机制,降低矛盾激化可能性。强化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全市法院全年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29份;深化移风易俗,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既遏制高价彩礼陋习,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青岛法院家事审判品牌建设亮点纷呈,胶州法院“法正家和”团队运用心理学知识提升调解成功率,城阳法院“巡回审判”深入乡村以案释法,平度法院“家事心语工作室”“老赵调解室”引导非诉解纷,推动矛盾源头化解。
青岛法院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构建“法院+N”联动机制,与公安、妇联、街道等共建家事纠纷联调机制,全国妇联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法院+妇联”模式及婚姻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定期开展法治宣传,各法院定期深入企业、乡村等进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崂山法院“临时法庭”“马扎调解”等创新举措被央视网等媒体报道,形成良好示范效应。
现场还发布了青岛法院2024年度家事审判典型案例,涵盖彩礼返还、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热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为公众提供法律指引,为家庭和谐注入法治力量。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通讯员 朱本腾 吕佼)
●典型案例
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李某与宋某于2023年2月订婚,2023年5月登记结婚,并于2023年7月按照本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在筹备订婚、结婚过程中,李某及其父母给付宋某礼金20万元、玉镯一只作为彩礼。李某与宋某婚后感情一直不睦,2024年1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宋某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宋某均同意离婚,故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关于李某主张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法院认为,双方举办订婚仪式时明确彩礼为礼金20万元及玉镯一只,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短和彩礼数额等因素,宋某应返还大部分彩礼;李某主张的其他费用,或因缺乏证据证明,或不属于彩礼范畴,不予支持。
案例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子女的,彩礼一般不予返还。
刘某与李某于2021年2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举行定亲仪式,2022年10月举办婚礼,2023年7月生育一女。刘某与李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于2024年终止同居关系,李某与女儿在外租房生活。举行婚礼前后,刘某给付李某一定数额的彩礼,现刘某主张李某返还彩礼。李某则辩称彩礼已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并提交了费用单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李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数年,育有一女。考虑到双方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产生生活消费,李某辩称彩礼用于支付相关花费具有高度盖然性,判决对刘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三: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与张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乙。李某婚前购置一处房屋。因孩子上学需要购买学区房,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双方商议以虚假离婚的形式,将李某婚前购置的房屋暂时分割给张某,待李某购买学区房后二人复婚,原房屋过户回李某名下。双方协议离婚后,李某按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并另行购买学区房,但张某拒绝复婚及返还房屋。李某起诉称离婚协议系受张某欺诈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李某与张某真实的离婚动机如何,但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系双方的共同决定,并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手续,故李某以“假离婚”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以此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经法院释法明理,李某和张某对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案例四:一方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给予对方合理补偿。
李某于2012年12月购买房屋,购房款由其母亲支付。2016年1月,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2020年5月,李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同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为李某、徐某共同所有。2020年9月,徐某起诉李某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现李某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将涉案房产证书共有人一栏加上徐某名字的行为属于赠与,但该赠与行为实际隐含着当事人希望婚姻长久的美好愿景,应当视为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因徐某对涉案房屋没有贡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暂,考虑共同财产的来源、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感情基础、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等因素,判决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10%的份额。
案例五: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公序良俗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袁某与陈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23年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出资为第三人王某购买房屋一处,后王某将房屋出售,获得卖房款。袁某知情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由王某返还卖房款。王某称本案不存在赠与行为,且无法证明涉案款项属于袁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返还,因袁某与陈某已经离婚,袁某只能主张返还一半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陈某在与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违背公序良俗。虽然陈某与袁某已经离婚,但该财产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行为侵害了不知情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判决王某返还全部卖房款。
案例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陈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育有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生前承包了一块草场,该草场被占用后获得相应的草场占地补偿款。陈某去世后,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与陈某乙对补偿款的分配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认为,该款项应由四人平均分配,各继承四分之一。陈某乙认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在陈某生前未尽赡养义务,对该款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陈某乙提交的陈某与法律援助律师的谈话录音,陈某在录音中明确称因房屋分配和拆迁纠纷,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对其不赡养,其主要由陈某乙和孙女照顾,陈某欲起诉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履行赡养义务。结合陈某去世前一年五次住院的病历以及缴费凭证等证据,足以证实陈某乙对陈某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法院判决陈某乙分得补偿款的55%,其他三人各分得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