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12月28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12月28日起施行。
统一醉驾案件执法标准
《意见》着力解决各地醉驾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处理不够均衡问题,统一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起诉、量刑等标准,确保执法司法更加规范。比如,《意见》重申了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和情形,规定了罚金刑的起刑点和幅度。
《意见》进一步严密醉驾治理的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依法治理醉驾的操作性更强。比如,细化醉驾案件证据收集、审查采信规则,对于血液样本提取、封装等环节的程序性瑕疵,提出补正完善和是否采信的规则,确保不枉不纵;明确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意见》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意见》在“2013年意见”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又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15种从重处理情形具体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科学调整并非放宽管理
《意见》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记者注意到,《意见》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双模式确定入罪标准,统一和规范了立案、起诉、缓刑、罚金刑、行政处罚等标准。新检验标准是为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方法,完善检验检测依据而制定,不涉及公安交管部门对酒醉驾标准的认定,不涉及现有酒醉驾处罚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被部分网友误解为“放松管理”。但事实上,“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追究行政责任”。《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案件具体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意见》第二十条明确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虽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公安机关亦应当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邹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