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9月7日讯 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月7日,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相继发布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明确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条件和规则。在调整规则方面,四大国有银行保持一致,即按照不同时间划分,最低可调至当时全国房贷利率下限。不过,若所在地区下限高于全国房贷,则按地方下限执行;若贷款利率低于全国或地方下限则不调整。
青岛地区最低可降至4%
《通知》中明确: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下调后的利率分为三个时间段: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的房贷(当时尚未与LPR挂钩)以及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之前发放的贷款,最低可调整至LPR不加点,按照当前LPR换算也就是4.2%。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青岛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是到2022年5月19日(含当日)才降至LPR-20BP,因此2022年5月19日之后发放的房贷,利率最低才可以调整至LPR-20BP,即4%。
对“二转首”影响更大
各家银行均表示,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的对象为,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的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纯商业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但是,公积金贷款、非住宅贷款以及二套房贷均不在调整范围。
不过,有一种情形的二套房贷也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那就是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建设银行表示,如果借款人贷款购买该套住房时,家庭没有其他住房,因当时“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住房贷款利率办理,但目前所在地区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本次可以按首套执行。此外,贷款购买住房时不是家庭在当地的唯一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唯一住房且当地已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本次可以按首套执行。上述情形下,需要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
至于如何申请,各家银行也明确,如果是首套房贷,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那么无须另行申请,银行会批量调整。但对于“二套转首套”、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提出申请。之前选择固定利率的客户,需由客户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若在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前完成申请的,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包括新增“二套转首套”、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继续提出申请。银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批通过后次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
9月25日按新利率水平执行
什么时候执行新利率?四大银行明确:符合条件的首套存量房贷,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
此外,近日多家地方性中小银行也纷纷发布公告,表示将积极落实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推进调整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工作,将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尽快依法合规开展利率调整工作。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邹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