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捕捞海货、噪声超标扰民……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以司法名义守护碧海蓝天

青岛早报 2023年06月06日 吴冰冰 何文婕 吕佼 张恬

扫码查看相关案例

扫码查看 更多典型案例

  6月5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2022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呼吁全社会一起保护环境,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22年以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899件。其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17件;贯彻人民至上原则,落实行为人损害担责、全面赔偿民事责任,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614件;发挥行政预防功能,监督支持行政环保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68件。

  青岛法院深化环境治理协调和多元共治,与市检察院、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8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及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促进环境修复为落脚点,在全国创新构建相关单位协同开展生态环境判前修复、修复判项移送协执和监管验收等机制。

  青岛中院从全市法院2022年以来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了1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滥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等领域,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点、专业化要求和功能作用。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示、预防环境违法犯罪,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环境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 相关新闻 /

  3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

  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571件

  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6月5日,青岛市检察院、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据了解,3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71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14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7件,10起案件被评为全国全省典型案例。

  据介绍,全市检察机关能动履职,针对废气排放、扬尘污染、黑臭水体整治及土壤污染问题进行监督,办理大气、河湖、土壤等污染案件223件,督促清理河道20.5公里,消除空气污染源35处,处置被污染土壤1万余吨;助力经略海洋战略实施,办理涉海洋生态案件40件,督促行政机关查处涉海违法行为、修复海洋环境等共计19处,索赔惩罚性赔偿1300余万元。针对某污水处理厂排放不达标污水问题,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跟进行政公益诉讼,协同督促企业缴纳罚款3600余万元,当地政府投资3.1亿元进行治理,为胶州湾保护贡献了检察力量。

  同时,全市检察机关助力城市更新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围绕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等重要部署,对人居环境整治、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开展监督,办理案件187件。针对低效片区开发建设、旧城旧村改造建设等领域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督促职能部门清理各类生活、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等60万余吨,治理黑臭水体163处,营造了良好的城市建设环境。

  发布会现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执法监督处处长朱晓晨通报了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情况及检察机关支持磋商典型案例。2018年底截至2022年底,全市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57起,案值约10亿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居全省前列。

  / 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

  1.占用基本农田分拣销售水果被处罚

  2016年,邴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莱西市日庄镇东朱毛村南占用基本农田543平方米,建设钢结构大棚用于水果分拣销售。某自然资源局经审查认为,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非法占地,于2021年10月对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16290元。邴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邴某未经依法审批,在案涉基本农田上建设钢结构大棚,属于非法占地,某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正确,判决驳回邴某的诉讼请求。

  2.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拘役

  2022年4月至5月间,张某某、董某某驾船至某禁渔海域捕捞水产品,出售获利300余元。5月10日,二被告人再次至该海域捕捞水产品,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查获其捕捞水产品用具“地笼”及渔获物4.3千克,包括大蛸2千克、海螺1.45千克、海杂鱼0.85千克。经认定,张某某、董某某捕捞使用的渔具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属于禁用渔具。

  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董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董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3.住宅噪声超标可要求整改赔偿

  2007年,张某某从某投资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2008年该住房所在小区换热站建设完毕,2020年张某某入住后发现房屋楼下的换热站噪声大,影响其正常生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投资公司、某热力公司排除噪声妨碍,并承担其另行租房居住的损失。某热力公司在张某某投诉后对案涉换热站中的循环泵、阀门、软连接等进行了防噪整改,张某某表示噪声虽有所改善,但仍然超标,影响其生活。经检测,张某某住房卧室1昼间及夜间噪声均不超过限值,卧室2噪声昼间不超过限值,但夜间检测为31.7,超过夜间30的限值。

  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测报告》中卧室2夜间噪声监测为31.7, 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30的限值,某投资公司、某热力公司应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某热力公司作为换热站的管理者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尽到了减轻责任的义务,而某投资公司作为小区的开发商,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未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判决某投资公司立即对涉案换热站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停止侵害。

  4.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受双重处罚

  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间,房某某携带捕鸟网、竹竿、诱鸟器、装鸟袋等工具,至某荒地采取开辟鸟道、播放鸟叫声诱鸟、驱赶等方式架网捕鸟。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房某某捕鸟现场及其经营的餐馆处查获鸟类共8只,经鉴定分别为红喉歌鸲5只、蓝喉歌鸲2只、褐柳莺1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房某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李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某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房某某的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及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的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房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房某某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八十元。

  5.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刑

  范某某于2021年上半年在青州某花卉市场购买一株叉叶苏铁及十四株金毛狗蕨。经鉴定,叉叶苏铁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鉴定,范某某犯罪行为损害生态环境的修复费用为23094.8元。检察机关对范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范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为他人非法采集、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范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094.8元。

  本版撰稿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张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