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6月1日讯 现代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小狗作为宠物,但有的人抱着“我家狗很乖不咬人”“遛狗就要让它自由活动”的想法,选择遛狗不牵绳,此行为往往引发麻烦,宠物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即墨法院受理一起因未管理好所饲养犬只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通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该纠纷成功调解。
2023年4月,史某携带自家白色宠物狗前往曹某经营的家庭农场采摘,后曹某所饲养的狗进入农场。二犬只均未牵绳。采摘期间,史某将宠物狗放置于园内任其跑跳,在此期间该宠物狗被曹某的狗追赶撕咬最终死亡。史某认为曹某未将自己的狗管理好导致其宠物狗死亡,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要求赔偿。曹某认为史某将宠物狗带至公共场所但未牵绳也存在过错,双方针对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遂诉至即墨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谁应当对宠物狗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曹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尽到管理义务,避免其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且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本案中,史某的宠物狗系其合法财产,因曹某管理疏忽导致其饲养的狗将史某的宠物狗撕咬死亡,应当对宠物狗的死亡后果承担部分责任;而史某将宠物狗带至公共场所,在发现体型较大的狗后并未对自己的宠物狗进行保护而是任其在园内奔跑,对宠物狗的安全管理亦存在一定疏忽,对于宠物狗死亡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曹某当场赔偿了史某宠物狗治疗抢救费。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康晓欢 通讯员 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