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房子留给孝顺女儿法院判决:自书遗嘱有效

青岛早报 2022年05月17日

“我有多个子女,但我的晚年生活一直都由我的小女儿照顾,我想等我去世后,把我的财产让照顾我的小女儿继承,我的想法是否可行? ”近日,早报热线82888000接到读者打来的咨询电话,询问有关遗嘱和财产继承的问题,为此,律师通过相关案例给出了专业解答。

【案件回放】

老人立遗嘱房产留给孝顺女儿

  杨老太在去世前立了一份遗嘱,在遗嘱中杨老太说:“我今年77岁,在医院住院期间查出患有胃癌、肠癌。现在身体状况不好,特立遗嘱。位于青岛市的这处房产,是我和老伴的唯一住房,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归我所有。如果我去世以后,我的这一半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别人不得继承和干预。因为这二十几年,我一直由女儿赡养,特别我晚年多病,只有她对我照顾,赡养我。我去世后的丧事、后事、骨灰处理,也由女儿完全负责,我的抚恤费、丧葬费均由她继承,因为她是唯一赡养我的人。特立遗嘱。”落款有杨老太的签名及捺印。在杨老太去世后,她的两个儿子不同意执行杨老太的遗嘱,并声称老人生前还立有其他遗嘱。杨老太的女儿只得将两个哥哥告上法庭,要求按自书遗嘱继承房产。

【法院判决】

老人的自书遗嘱有效

  审理过程中发现,杨老太生前先后立有五份遗嘱,这五份遗嘱的中心思想就是杨老太将其享有的位于青岛市某户房屋的50%份额由她女儿一人继承所有。杨老太2019年7月自书遗嘱是其最后一份遗嘱,该遗嘱能够表达杨老太的生前愿望,对于该遗嘱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它的真伪性。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已经释明被告就本案相关事实需要对其做询问笔录,但杨老太的两个儿子不予配合,应视为被告主动放弃其相关权益。故法院认为,杨老太女儿提交的杨老太生前留下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予以认定。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系杨老太与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杨老太先于老伴死亡,且留下相关遗嘱,故对被继承人杨老太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予以分割。即位于青岛市某户的房屋属于杨老太享有的50%的产权份额由杨老太的女儿一人继承所有。判决:一、被继承人杨某于2019年7月10日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二、位于青岛市某户房屋属于被继承人杨某的50%的份额由原告一人继承所有。

【律师说法】

立有数份遗嘱 以最后一份为准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杨老太2019年7月的遗嘱是她的自书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合法,该份遗嘱也是最后一份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继承。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需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形式上要件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宋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