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12月1日讯 1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3起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判决王某、李某、马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4771元;王某、李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4291元。判决于某、王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15000元。判决王某、赵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18093.75元、薮猫寄养费用人民币1687.49元、专家意见费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马某从李某处购买象牙制品1个,后出售给王某;王某委托马某从李某处购入象牙制品2个;王某从李某处购入象牙制品4个。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7件象牙制品均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 (现生象牙)制品,重量共计0.2175千克,涉案价值合计9062元。非法买卖辐纹陆龟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于某通过网络陆续购买陆龟两只,王某明知其购买的陆龟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帮其收货并饲养,后陆龟死亡。经鉴定,两只陆龟中一只为辐纹陆龟,属于陆龟科,另一只无法鉴定。非法买卖薮猫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王某通过网络联系、快递发货的方式从赵某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薮猫一只,后主动投案,薮猫被查获。该薮猫系由赵某从俄罗斯购买,后托运回国后卖给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3起案件涉及的野生动物分别为象、辐纹陆龟和薮猫,均被列入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亚洲象、辐纹陆龟、薮猫在我国分别被核准为国家一级、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我国自2017年12月31日起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活动。3起案件的各被告人虽然不是涉案野生动物的直接猎捕或猎杀者,但其实施的非法收购、出售行为,为猎捕、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平衡,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其对生态环境功能的损害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通讯员 吕佼 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