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这部条例第一次整合了我国所有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条例针对登记注册的程序和标准不统一、办照容易办证难、注销流程烦琐等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着眼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创业就业。
条例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进行统一规范,最终实现了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登记管理制度的统一并轨,同时明确了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的公示平台,提高了市场主体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条例总结“证照分离”改革的经验,将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除经营范围中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外,市场主体拿到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经营项目。
为解决市场主体注销难、“吊而不销”等难题,条例在总结地方改革试点经验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建立了简易注销制度,通过全体出资人承诺、系统公示等措施,大幅缩短了注销时长。
应对个性化的市场主体登记需求,条例首次设立了歇业制度,允许公司适度休眠,为进一步丰富完善现有登记制度提供了创新性的改革方向。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