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等领域预付式消费纠纷多发。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对消费者关心的问题做出回应。该《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晚报邀请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田雅萱律师结合法律实务,对条例进行解读。
规制“霸王条款”保障消费者权益
田雅萱律师表示,常见的“收款不退”“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条款被明确认定为无效。《解释》中多个条款赋予消费者依法转让、解除合同的权利。例如,健身房若禁止消费者转让预付卡,消费者可主张条款无效并自由转卡。并且,转让行为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但《解释》同时也明确消费者的转让应当合理,不得滥用规则。消费者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但需要满足商家行为导致的不便利、不合理或是消费者因身体健康原因等情形。
严肃追责遏制“卷款跑路”
田雅萱表示,经营者恶意逃避退款且构成欺诈的,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甚至面临刑事追责。例如,健身房收取年费后突然闭店且转移资产,负责人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负有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的,也需对消费者损失担责,进一步阻断“职业闭店人”通过虚假清算逃避债务的路径。
引入七日无理由退款权
《解释》借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消费者付款后7日内可无理由退款,但该条款的使用具有限制,其目的是“平衡”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在订立合同之前,消费者已经获得过相同的服务,则不再适用本条。田雅萱表示,此规定主要针对商家的“诱导营销”“欺诈营销”或套路消费,例如消费者购买瑜伽课程,在试听后认为实际课程与宣传不符,可主张退款。
明确责任主体,打击“金蝉脱壳”
田雅萱表示,《解释》规定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例如,某公司允许某个体工商户使用其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消费者在个体工商户处办理了预付式消费卡,后其经营不善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此时消费者有权向该公司主张权利,该公司不能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防止商家通过营业执照出借等方式逃避责任。
解释倒逼行业规范化
田雅萱表示,《解释》通过明确规则,为预付式消费市场划定了“法治红线”,对此,企业需投入更多资源完善合同管理、资金监管及风险预案,从而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而那些依赖“预付费输血”维持现金流的小型机构,若合规成本过高,可能被迫退出市场。同时,通过司法威慑遏制“快招加盟—快速敛财—恶意闭店”的行业乱象,也为优质企业腾出市场空间。
促进消费者信任度回升
新规通过系统性风险防控与权益保障,有利于遏制行业乱象,修复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的信任裂痕,提振消费信心。田雅萱表示,在现行消费维权实践中,存在诉讼成本高昂、程序复杂等因素制约。而且,平台算法推送机制易致负面信息淹没于海量内容;商家常采取删除差评、批量举报等反制措施,致使维权效果边际递减。值得关注的是,《解释》通过构建“举证责任倒置”“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设计,实质降低了维权门槛。根据该解释第七条,经营者需就其服务标准、履约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二条更明确规定,对恶意侵占预付款等行为可判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在此制度框架下,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综合成本已显著低于既往,而胜诉后的款项追索更具强制执行力。消费者可充分运用“七日冷静期”“格式条款无效认定”等新规赋予的法定权利,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借助司法强制力实现权益救济的最大公约数。
青岛晚报/观海新闻/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