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7日讯 17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来青岛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审查工作情况,发布青岛中院2022至2024年《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审查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2022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3215件,其中,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1422件,占执行异议案件总数44.23%;2023年,全市法院执行异议案件3089件,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1409件,占45.61%;2024年,全市法院执行异议案件2922件,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1341件,占45.89%。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接近一半,是案件数量最多的一类执行异议案件。
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直接关系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实现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青岛中院从全市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中选取具有典型性的八类案件,包括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出资到期后延长出资期限、违法减资、被执行人原股东转让瑕疵股权、法人未经依法清算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等。通过以案释法,为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答疑解惑,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执行审查涉及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
部分典型案例
1.因转让瑕疵股权
追加被执行人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某装饰公司申请执行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置业公司的股东深圳市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
法院裁判认为,深圳公司作为该置业公司的股东,其在出资4000万元后的第二日将4000万元全部转出,构成抽逃出资。此后,深圳公司又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陕西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装饰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凭证,能够证明深圳公司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置业公司的原股东深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转让股权之前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深圳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
应在违法减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杨某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追加该建筑公司的股东高某为案件被执行人。
法院裁判认为,该建筑公司股东会于2018年4月18日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减资后,高某将其在公司的出资额11700万元减至4875万元,王某林将其在公司出资额300万元减至125万元。案涉债务系双方于2016年12月29日对账确定,债务形成时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高某出资11700万元。高某作为该建筑公司的股东,明知杨某系建筑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按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直接书面告知杨某有关减资事宜,以便杨某采取法律途径予以救济。但该建筑公司及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未提供证据证明通知了杨某,也没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属未按法定程序抽回出资。
因该建筑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第三人高某作为建筑公司减资的股东,应在其注册资本减少的范围内对杨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高某在减资时保证不会因注册资本减少而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若因此而出现债权纠纷愿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执行法院裁定追加高某为案件被执行人,在其减资6825万元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