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农村土地纠纷?莫慌!法院巧解难题

以案为鉴 护航美丽乡村建设

青岛晚报 2024年12月12日 陈小川

  本报12月11日讯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青岛市农业农村局举办“土地保护法律知识宣讲”活动,普及土地保护法律知识及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助力耕地保护及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在宣讲活动中,青岛中院环资庭法官结合审判实践中常见的纠纷问题,紧扣土地保护主题,对法律法规中关于农村土地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讲解,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流转方式、改变土地用途的后果,并通过案例解读土地违法违规责任后果,避免因不知法、不懂法给国家土地资源以及自身带来损害,以此推动涉土地类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源头防范和实质化解,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

  下一步,青岛中院将继续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司法保护,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加强府院联动,形成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的强大合力,共同推动土地保护工作走深走实。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

  ■案例1

  承包水库遇拆迁 补偿款应如何分配

  2015年5月,原告李某某获得案涉水库承包经营权,向被告黄某某按年支付水库承包费,并约定承包期限内如因政府性用地,李某某无条件退出。2022年11月,因政府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案涉水库被划为征收范围,征迁社区与被告黄某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将所有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黄某某,补偿范围包括房屋、附属物、苗木补偿金、水库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及搬迁补助费。

  原告李某某认为,其作为水库的实际承包经营权人,也是水库内养殖物、部分机器设备、附属设施的产权人,依法有权获得养殖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及搬迁补助费、附属设施损失、机器设备损失等征收补偿款项,故将黄某某诉至法院。

  审理期间,法官考虑到李某某虽不是水库的产权人,但是实际的经营权人,其承包水库用作养殖、休闲、钓鱼场多年。征收拆迁会对其造成一定经营损失,决定着重进行调解,争取化解矛盾。期间,法官多次与当事人、代理人电话沟通,向其分析利弊,法理情理相融,从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角度提出调解意见,各方当事人最终接受了该调解意见,矛盾也得到实质性化解。

  办案法官表示,关于鱼塘的征收补偿分配问题,如按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将补偿款全部归村集体所有,利益将严重失衡,承包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补偿。相对于村集体对鱼塘拥有的长期所有权,鱼塘承包人使用鱼塘经营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进行了养殖鱼苗、种植作物等投入,在承包期未届期满时遇征收,这势必会给承包人带来损失。本案中,在包干方式补偿情形下,应综合鱼塘承包人承包后对鱼塘本身的投入情况、鱼塘实际养殖及种植情况,对补偿费用进行合理分配。

  ■案例2

  农村土地流转 既要讲效益也要得民心

  自2007年开始,李某某租赁村委案涉土地,双方于2011年签订租赁合同载明:租期9年,租金每年3000元,合同到期后,李某某应无条件将地上建筑物全部拆除并且负责清除一切地上杂物,在租用期间,如果村委要使用,李某某无条件服从并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租金并使用土地。2020年5月17日合同到期,李某某并没有将土地腾出,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合同,李某某补交一年土地租赁费3000元。

  2022年10月,村委就案涉土地重新对外招租,由案外人承包该土地。村委要求李某某于当年11月15日之前拆除地上建筑物,清除地上存放的杂物,交齐所欠承包费。李某某不服,将村委诉至法院。

  审理期间,李某某称2004年村委建办公室时,欠李某某3万元,村委承诺只要案涉土地不卖就一直让李某某经营,现在村委将土地另行承包,李某某情感上难以接受。办案法官考虑到村委已将案涉土地另行承包给他人,李某某已无法在案涉土地上继续经营。为了解开李某某的心结,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法官多次与当事人、代理人电话沟通,最终各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意见,矛盾也得到实质性化解。

  办案法官表示,农村是人情社会,李某某很在意自己在街坊中的口碑。当初村委答应他,但后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委将土地另行承包给他人,李某某难以接受,感觉没有面子。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化解了矛盾,疏通了李某某心结。涉及农村的案件,标的往往不是很大,但影响却不小,需要法官更加用心去了解当事人诉求背后的心理,多做一些工作,让当事人感受到被重视,其心理上舒畅了,接受法官的调解就容易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