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市场。(图文无关)
本报10月10日讯 王某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因这辆二手车登记在该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名下,而刘某一年内已经达到过户车辆限额,致使王某购买的二手车无法过户。王某与该公司协商退款无果,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即墨法院蓝村法庭宣判双方解除合同,该公司向王某退款。
2024年3月,王某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汽车销售公司)乙方(王某)双方必须提供合法证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因甲方手续原因不能过户,甲方必须退还乙方已付车款或定金。王某当天支付车辆全款28900元,车辆当天交付给王某。但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时王某被告知,车辆登记在该汽车销售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刘某名下,因刘某在一年内已过户两辆车,按相关规定案涉车辆在2024年12月27日前无法过户。王某多次要求解除合同,刘某不同意,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即墨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如因甲方手续原因不能过户,甲方必须退还乙方已付车款或定金。现因刘某达到过户车辆限额导致无法办理过户,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被告答辩称,因国家出台新政策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自己不清楚该政策,不能过户不是自身原因所致。法院经查,《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中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该通知发布在案涉买卖协议签订的1年以前,被告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业务的从业者应当及时知悉相关政策法规,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进行了释明并得到原告认可,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王某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该合同应自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该判决已生效。
办案法官表示,二手车交易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从业者,核心业务围绕二手车辆的买卖活动展开,需全面深入地掌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对二手车公司专业性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若二手车公司在面对交易纠纷或法律责任追究时,仅以“不了解相关规定”或“不清楚具体流程”为由,试图逃避或减轻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不仅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反而会损害公司的信誉,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 实习记者 臧千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