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30日讯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发布两起破坏环境、非法捕猎、非法捕捞海产品的案例,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转化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记者从青岛中院获悉,环资庭创建了“护此青绿”党建品牌、“法润青绿”环资审判品牌,着力构建“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阵地建设为基础、以业务建设为重点”的环境司法新格局。“护此青绿”党建品牌是指把党建工作与环资审判工作有机结合,以政治生态山清水秀维护自然生态绿水青山;“法润青绿”环资审判品牌是指通过环资审判工作推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打击破坏、污染环境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在“党建+环资”双品牌引领下,青岛法院审理了大量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助力提高群众环保意识,营造崇尚法治、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
■典型案例一
陈某猎捕雉鸡9只、草兔两只获刑
平度市的陈某某多次在夜间骑摩托车至田野,用头灯照射、细狗追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雉鸡9只、草兔两只。经鉴定,涉案雉鸡、草兔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此外,平度市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侵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处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二
禁渔期捕捞海产品,两人获刑
李某、孙某等人预谋在禁渔期捕捞海产品。李某负责预支快艇出海各项费用、统一联系销售捕捞所得,孙某负责通风报信、逃避查处,艾某、郭某等十余人负责深夜驾驶快艇出海,用地笼等工具捕捞海产品。5月、6月禁渔期,李某组织十余名快艇船主及船员深夜至青岛海域结伙出海作业,捕获八爪鱼、海螺等大量渔获物,销售给李某指定的收购者。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孙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