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遭破坏的耕地。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到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射箭口村查看耕地修复情况。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青岛浮山森林公园开展危害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犯罪源头、链条治理普法宣传活动。
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随着美丽中国建设深入推进,小到垃圾分类、居家装修,大到节能减排、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环保理念已经融入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大众行为的养成、社会关系的调整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引导。自2016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共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9078件,有力打击了走私洋垃圾、非法采矿、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盗伐林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灵活采用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等方式,把违法行为对环境资源的损害降到最低。
■“技改抵扣”解排污超标难题
黄岛区镰湾河畔有一家水务公司,净化镰湾河水质、处理部分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在企业污水处理间,一个个水泥池沉淀分离残渣,一排排滚轮旋转净化水质,经过一道又一道工序,清澈的水流从排水口汇入河流。
时间回溯到2020年,这家公司因排污量大、技术设备落后导致氮、氨氮超标,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30余次,“亮红灯”长达三年之久。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为此在青岛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污染破坏水资源的案件,法院一般的处理方式为判决侵权企业支付环境损害赔偿款,并向相关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对企业停业整顿。但涉案公司在当地污水处理中的重要作用让办案法官陷入了沉思:如何既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又避免公司因承担巨额赔偿而陷入经营困难,影响当地水质净化?
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庭与当事人多方沟通,创新采取“技改抵扣”裁判方式,判决涉案企业将100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70%用于技术改进及设备升级,既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又能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技术改造完成后,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庭到企业现场验收。“我们确保每一滴流出的水都经过环保处理,远远胜过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在污水处理池边,企业经理拍着胸脯说。
■“劳务代偿”还清生态欠账
在崂山区动物救助站,梅花鹿灵动活泼,绿孔雀美轮美奂,两名工作人员熟练地喂养着几百只鹦鹉,清扫鸟笼,这两人是崂山区某艺术中心员工,正通过动物救助、养护等公益劳动,履行一起生态环境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
近年来,该艺术中心将大王蛇、穿山甲、棕熊等野生动物作为菜品销售,检察机关向青岛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庭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同时,在全国率先判决该艺术中心以劳务代偿方式部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艺术中心通过派出两人各进行60日的环境公益劳动,折抵了部分惩罚性赔偿金。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宣讲座谈会上,该艺术中心负责人真诚道歉悔过,与两位工作人员一起现身说法,以“拒食野味 依法经营”为题,向崂山区30余家餐饮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法治宣讲。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庭以本案为典型案例,制定了《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让“躺”在民法典里的“劳务代偿”制度鲜活起来。\
■打造生态环境修复“青岛模板”
“砰!”随着法槌清脆响亮的敲击,一起涉及非法采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青岛中院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赔偿被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55万余元,并在指定期限内修复被破坏的土地,否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25万余元。判决后,中院协同市检察院、当地自然资源局持续推进该案土地修复工作。目前,被破坏的土地已实际修复完成并计划移植树木,打造了以司法手段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的“青岛模板”。
2022年8月,青岛市八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及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依托该《意见》,青岛中院在全国创造性地构建了“先民后刑”“刑民并行”的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诉讼衔接机制。其中,跨部门协同生态环境判前修复、修复判项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协助执行及监管验收等做法,开全国之先河,有效地解决了侵权人生态环境“修复难”的司法实践困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和修复是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目标。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主要是通过依法责令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恢复性补偿措施,使被破坏、受侵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损害程度降到最低。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优先采取原地修复的方式,在原地修复已无可能或者已无必要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可通过缴纳生态修复金,采取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达到“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生态修复效果。
青岛两级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二十个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基地,为违法行为人开展替代性修复、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实践平台,既是修复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实践运用,对于提高违法成本、减少环境损害、快速恢复生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环境治理现实价值。近年来,海洋跨区域增殖放流等方式也逐渐被运用到审判当中。(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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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警“以案释法”
青岛中院、市北法院联合开展普法宣传
本报8月14日讯 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青岛浮山森林公园开展危害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犯罪源头、链条治理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大众在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法治观念,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活动现场,法院干警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讲解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相关法律规定和野生动植物法律保护情况。
现场市民纷纷表示:“这样的活动太好了,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关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以后在生活中一定会更加注意。”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
解读土地违法违规责任后果
青岛中院与市农业农村局举办联合宣讲
本报8月14日讯 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青岛市农业农村局举办土地保护法律知识宣讲活动,普及土地保护法律知识及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助力做好耕地保护及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等工作,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讲座上,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庭法官结合审判实践中常见的纠纷问题,对农村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讲解,并通过实际案例解读土地违法违规责任后果,避免因不知法、不懂法给国家土地资源以及自身带来损害。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