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8日讯 “货主要求我们在晚上视线不好的时候卸货,我是被麻袋绊倒从车上摔下来受伤的,二审法院判我自担七成责任,这公平吗?” 去年2月,已经为伤痛折磨多日的刘某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今年1月份,山东高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雇主责任占大头。
据了解,2020年4月的一个晚上,刘某在市南区某交叉路口为徐某装卸货,因光线较暗,刘某被货物绊住不慎从小车上跌落,导致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5万余元。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徐某承担60%的责任,刘某自担40%的责任。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在装卸货物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刘某受伤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改判刘某自担70%的责任,徐某只承担30%的责任。法院判决的反转导致刘某多承担了30%的责任,所获赔偿也减少5万余元。
“我就是个打工卸货的,能挣几个钱?货主在晚上也没有提供照明,我被绊倒又不是故意,凭什么大部分都是我的错?”刘某对法院的改判很是不满,认为法院在没有证据变化的情况下,改判自己自担大部分责任,不公平。
办案检察官根据庭审笔录及各方当事人陈述还原当时场景,刘某受伤时系晚上8点左右,卸货地点在交叉路口,由于卸货车辆挡道,需要挪车,刘某在从车上下来时被货物绊倒跌伤。各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故意受伤。刘某受伤后短时间内无法从事搬运等工作报酬较高的体力劳动,目前生活较为困难。
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雇主的用工风险化解与利益平衡。虽然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对于体力型劳动者,徐某作为雇主对于劳务内容、劳动条件的决定性作用更大,应当承担更多的劳动保护义务和雇佣风险。
办案检察官从劳务关系特殊性及劳动者举证能力的角度出发,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抗诉。2024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刘某自担40%责任。
(记者 雷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