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1日讯 21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发布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在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中,作为“茂施”商标、美术作品“肥料控制系列图”的被许可人,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发现,青岛茂驰中农肥料有限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茂施”文字,在其生产的肥料产品包装袋上突出使用“茂施中农”和“S”型曲线释放图,侵害原告商标权、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茂施”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茂施中农”,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产品包装上的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将“茂施中农”改名为“茂驰中农”,不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主观恶意明显。结合被告申请了多个与“茂施”近似标识,搭便车故意明显,侵权产品已经给相关消费者造成损害等事实,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被告青岛茂驰中农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山东优控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