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各执一词 该如何维权?

青岛晚报 2022年06月09日

2022.06.09 星期四

     

     

    

  本报6月8日讯 把挖泥船改造成趸船浮码头后加盖三层房屋往外出租经营,就租赁费用双方产生纠纷;五名船员为避免在境外感染新冠病毒,要求公司解除劳务合同……8日,青岛海事法院与多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可扫码查看)。

  青岛海事法院联合青岛市委政法委、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山东自贸区试验青岛片区等单位,发布了2021年以来各方支持海事审判情况、海事审判自身发展情况和海事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总结海事司法在“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面发挥的独特作用。

  青岛海事法院法官表示,法院秉持“全球眼光、中国气派、海洋意识、中心视阈、厚生境界”的工作思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紧紧围绕海洋强省、山东自贸试验区建设,聚焦青岛上合示范区、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国际航运贸易金融创新中心等重大战略规划。

  2021年,青岛海事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4191件,其中海商合同案件961件,海事侵权案件237件,海事行政案件32件,涉外海事海商案件313件,涉港澳台案件11件,海事特别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案件1034件,执行案件1039件;结案3671件,其中海商合同案件928件,海事侵权案件228件,海事行政案件33件,涉外海事海商案件303件,涉港澳台案件12件,海事特别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案件1022件,执行案件924件。青岛海事法院还扣押各类船舶102艘,其中外轮12艘,拍卖变卖20艘,成交价款7000余万元。案件涉及30多个国家和地区,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近年来,青岛海事法院积极构建立体化、全覆盖的海洋发展保障体系,着力推动“平安海洋”“美丽海洋”“富饶海洋”建设。青岛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海事海商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海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行使海事行政诉讼专门管辖权;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跨区域管辖、专业性强的独特优势,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海洋环境执法司法保护机制。

  这次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涉及海上养殖设备建造合同、海事特别程序、海事行政、海难救助、船员劳务合同、海上保险、海上船屋租赁等方面,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和特点,与时俱进地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海事司法的知情需求,为涉海经济主体处理类似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示范指引,有助于持续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充实了“世界海洋日”的实质内涵。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 首席记者 刘卓毅)

租赁合同违反多条法律法规

  曹某购买了一艘挖泥船,改造

  成趸船浮码头,替换了原来小的浮

  码头,改造后并未到有关主管部门

  办理登记检验经营资质等手续。曹

  某在趸船上加盖了三层房屋。后来,曹某与刘某签订 《海上船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曹某将海上浮动码头整体租赁给刘某,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0万元。刘某租赁后用于餐饮宾馆经营,2020年1月15日,因疫情停止经营。2020年4月至6月,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告知刘某,他租赁的趸船超出了海域使用范围。 2020年7月23日,浮动码头沉没座浅。曹某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主张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租金 (按照年租金100万元计算)及违约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和刘某签订的合同中的租赁物为趸船码头上的船屋,从船舶管理角度看,违反《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规定;从港口码头管理角度看,违反《港口法》的规定;从海域的使用角度看,违反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规定;从海洋环境保护角度看,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涉案租赁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虽然涉案租赁合同无效,但曹某有权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请求房屋占有使用费。2020年发生的新冠疫情构成了不可抗力,因疫情原因停止经营期间的租金免除支付责任,刘某应当支付137天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375380元。由于涉案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自始无效,曹某关于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远洋捕捞船员为躲避疫情自行离船

  青岛一家水产公司安排陈某

  等五名船员赴西非从事海上渔业

  生产,合同履行时间为两年,约定

  船员在合同履行期间无故提出辞

  职要求回国的,需向水产公司赔付违约金两万元,并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合同签订后,水产公司为船员支付了机票款,船员在塞内加尔登上轮船开始工作。后来,塞内加尔暴发新冠肺炎疫情,可船舶到港后,当地船员仍可自由上下船,可能引发疫情传播。

  陈某等五名成员向水产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在未取得公司同意情况下自行离船。五名船员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劳务合同关系,并要求水产公司支付工资、国外住宿费用、回国机票、隔离费用等。水产公司反诉要求五名船员赔付违约金及出国机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船员出于对生命健康的考虑,在无力改变国外工作环境而国内已经控制疫情的情况下,向水产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在与公司协商未达成时选择自行离船返回国内,其行为在当时是一种正当的选择,应当给予适当的尊重与关切。船员以水产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环境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法院判决,水产公司与五名船员的劳务合同关系解除,水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承担回国费用。宣判后,水产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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