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聚焦分类收集容器配置

青岛晚报 2020年11月09日

2020.11.09 星期一

     

     

    

  自2020年1月6日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积极查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环节中的违法行为。为持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警示力度,市城市管理局设立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曝光台,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曝光台首期聚焦违反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的违法行为,例如分类收集容器种类不全、分类标识设置不规范等。

青岛城市管理局

  市南区湛山街道综合执法中队发现某餐饮企业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市南区

  2020年8月12日,市南区湛山街道综合执法中队对延安三路某餐饮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标识设置不规范,违反了《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经调查后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000元罚款。

  2020年7月16日,市南区湛山街道综合执法中队对市南区江西路某药店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无分类标识,违反了《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经调查后依法向当事人下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000元罚款。

崂山区

  2020年8月10日,崂山区金家岭街道综合执法中队对深圳路某居民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小区物业)存在分类收集容器种类缺失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经调查后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

  2020年9月8日,崂山区中韩街道综合执法中队对合肥路某居民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小区物业)存在垃圾投放指引缺失等违法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经调查后依法向当事人下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000元罚款。目前,当事人已接受处罚并改正违法行为。

李沧区

  2020年5月25日,李沧区浮山路街道综合执法中队对九水路某地产公司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分类标识缺失等违法行为,违反了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经调查后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000元罚款。2020年6月30日,李沧区浮山路街道综合执法中队对九水东路某建筑工地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分类收集容器种类缺失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经调查后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

  李沧区浮山路街道综合执法中队发现某建筑工地的分类收集容器种类缺失。

城阳区

  2020年9月25日,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综合执法中队对龙海路某居民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小区物业)存在分类收集容器种类缺失等违法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经调查后依法向当事人下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

  2020年8月9日,城阳区上马街道综合执法中队对某建筑工地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要求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经调查后依法向当事人下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000元罚款。

西海岸新区

  2020年8月17日,西海岸新区长江路街道综合执法中队对五台山路某餐饮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分类收集容器种类缺失等违法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经调查后依法向当事人下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目前,当事人已接受处罚并改正违法行为。

  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某居民小区的分类标识错误。

即墨区

  2020年7月30日,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墨城路某居民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小区物业)存在分类标识错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经调查后依法向当事人下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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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要看清

  1.罚则:《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分类收集容器种类设置要求:依据《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详见市城市管理局官网)

  3.分类收集容器标识设置要求:根据《关于规范使用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通知》(详见市城市管理局官网)

分类收集容器种类设置要求

分类收集容器标识设置要求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 记者 董真通讯员 王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