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6日,我局(原胶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南土合字200763号),约定将位于泊里镇撒牛沟村东南面积为33333平方米的宗地出让给受让人,出让价款为3510632元。
因该宗地一直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南土合字200763号)第三十一条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5‰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我局决定解除该《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南土合字200763号)解除。若各方利害关系人对此存在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
联系电话:0532-86988713
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