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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以存在质押的股权出资

正航律师所解析一起案件
青岛日报 2026年04月15日

  近日,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接谈了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王某此前持有甲公司股权,该股权已设置质押,后王某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作为其对乙公司的出资,成为乙公司股东。现乙公司发生债务无法清偿,乙公司债权人以王某出资的股权存在质押为由,主张王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王某是否应对乙公司债务担责?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高媛作出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王某出资的股权存在质押权利瑕疵,若其无法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采取补正措施,则乙公司债权人有权以王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李秋航提醒,以股权出资的前提是股权的合法性、可转让性和无负担性,若出资的股权存在质押等权利负担,股东可能被认定为出资瑕疵而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公司和股东应确保股权出资符合法定条件,规范操作,避免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造成不当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