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顺风车载客出事故损失应由谁承担?

平度法院办理一起案件带来警示
青岛日报 2025年11月26日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约车与顺风车成为人们出行的选择。不少私家车主通过“顺风载客”分摊出行成本,既便利了乘客,也为自身节省了开支。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损失又该如何分配?

  2024年11月,小文通过“某某顺风车”平台预约出行。司机李某某接单后,载着小文行驶至某十字路口,与一辆左转弯车辆发生碰撞,致小文受伤。经鉴定,小文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左转弯车辆驾驶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顺风车司机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小文无责。张某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后,仍有8万余元损失未获赔付。小文遂将李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平度市法院,要求其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庭审中,李某某辩称,其车辆投保了座位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其余部分则应由“某某顺风车”平台承担,因其作为指派任务的“雇主”,应负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李某某车辆系以家庭自用车性质投保,从事顺风车行为属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属于商业险免责情形,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平台方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则主张,其仅为信息中介,提供居间服务,与李某某之间不存在雇佣或管理关系,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平度市法院围绕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一是李某某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触发保险免责?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提出该主张,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结合李某某提交的接单记录显示,其在2024年11月仅有本案一单顺风车记录,客观上并未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及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不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二是李某某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平台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并收取少量服务费,并未对司机实施控制或管理,亦未强制派单,故不构成雇佣关系。李某某亦未能提交雇佣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故平台不承担雇主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座位险限额内赔偿小文1万元,剩余损失由李某某个人承担。平台公司不承担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明确顺风车行为是否构成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以及如何界定顺风车平台、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的判决既保障了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共享出行市场。对乘客而言,应正确区分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法律属性,选择合规出行方式,增强自我权益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