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拟态广告营销 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青岛日报 2025年11月04日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健康成长与司法保障研究基地郭旨龙近日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

  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安全的基本内容,网络安全则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拟态广告是平台受提升盈利效率、实现商业价值的利益驱动推出的新兴广告业态,是表现形态不断迭代的新型网络信息传播活动的缩影,其兴起过程中隐藏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破坏数字信息生态的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全流程、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以健全的规范体系和强有力的监管措施,确保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权益在数字经济时代得到切实保护,并成为推动技术发展、提升社会福祉的共同底线。

  突出源头治理,推进信息生命全周期保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为平台设定详细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同意”是法律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核心规则,是保障公民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和决定权的重要手段。据此,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取得个人同意的基础上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应落实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限制原则和最小化原则,即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加强公众的数字素养教育,提升公民维护数据安全、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实现技术创新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之间的良性互动。

  跟进新兴技术,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平台在提供沉浸式拟真服务、生成合成内容时,应依法依规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使用环节进行前置审查和安全评估,确保个人信息在采集、存储、调用、传输和展示等环节均符合安全规范。同时,应对生成的广告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明确区分合成信息与真实信息,避免广告内容利用拟真效果误导用户提供更多个人信息或在情境沉浸中丧失理性判断。

  夯实平台责任,强化个人信息合规执法。在拟态广告的场合,平台应坚持主流价值导向,明确广告投放环节的个人信息合规红线,建立用户可追溯的信息授权机制和便捷的退出机制,确保用户对自身信息的知情同意与自主控制权。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平台行为,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李彦宏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