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可加速到期

正航所律师解析一起案件
青岛日报 2025年09月06日

  近日,甲公司负责人王某到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咨询。甲公司由王某与李某认缴出资设立,现因拖欠乙公司货款被法院强制执行,但甲公司经营困难,已无足够财产履行债务。此种情况下,其与李某作为股东是否需要在出资期限未到的情况下提前缴纳出资?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张宁作出解析。股东出资虽有期限约定,但公司注册资本是其对外担责的物质基础,也是债权人判断其偿债能力的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障公司和债权人权益,未届出资期限股东的认缴出资可以加速到期,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