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直击

衡平保护用人单位经营权与劳动者择业权

青岛中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青岛日报 2025年08月08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及六起典型案例。青岛中院审理的“黄某与某纺织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入选。

  该案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产生的纠纷。黄某于2020年11月与某纺织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黄某从事布匹销售工作,担任销售经理。2022年6月10日,黄某与某纺织公司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内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的业务;黄某若违反协议约定,某纺织公司有权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黄某多次自行联系供货商向某纺织公司的客户于某出售布匹,于某共向黄某支付货款122400元。此外,黄某自认,其在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之前也曾自行联系供货商向案外人出售过布匹,销售额为468900元。2022年10月28日,黄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某纺织公司提出辞职。某纺织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黄某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某纺织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中,青岛中院坚持衡平保护用人单位经营权与劳动者择业权,综合考量竞业限制条款的设立宗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法性,并结合劳动者的违约事实,认定违反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是准确适用竞业限制制度的典型案例。

  法官认为,黄某与某纺织公司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黄某作为销售经理,掌握客户信息,其与某纺织公司所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黄某在订立协议后多次自行联系其他供货商向某纺织公司的客户出售布匹,所得货款归己所有,此属于自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关系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审理法院判决黄某依法向某纺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忠实义务包含竞业限制义务。实践中,竞业限制人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会对用人单位造成较大损害。用人单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竞业限制人员以书面协议形式依法约定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依约履行。本案中,法院判决违反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利于引导劳动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不得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用人单位利益,对于促进用人单位经营发展具有积极作用。